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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再次明确集采机构独立法人地位

发布时间:2016-01-05 11:22:23

财政部日前印发《关于贯彻落实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5〕163号,以下简称《通知》),旨在就《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以下简称《方案》)的相关要求作出说明。其中的亮点之一再次强调集中采购机构的独立非营利事业法人地位和法定代理权,有条件的集中采购机构可为其他公共资源项目进场交易提供便利,并保持公共资源项目的公益性特点和遵循非营利原则,不得违规收取费用。

《通知》提出,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方案》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不得取代依法设立的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法人地位、法定代理权的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对前期试点中出现的有关违法违规问题进行清理纠正,并依据《政府采购法》第16条、第60条规定,重新明确集中采购机构的独立非营利事业法人地位和法定代理权,保证集中采购机构依法独立对外开展政府采购代理业务。
业内专家表示,在深化改革的过程中,党和政府作出了依法治国的战略部署,并再三强调“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推进公共资源交易改革,如何处理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与依法设立的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关系,是难以回避的问题,处理的依据则是法律规定和行政命令孰轻孰重。
“让人遗憾地是,《方案》出台之前,很多地方政府以一纸行政命令,随意取消当地集中采购机构的独立法人地位,将政府集中采购代理业务交给新成立的机构,管采不分,走改革的回头路,险些葬送十多年的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成果。在改革的关键时刻,《通知》重新明确集中采购机构的独立非营利事业法人地位和法定代理权,让人为之一振。但这几年很多地方的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已经被取消,机构如何恢复,需要多久才能恢复,这仍然是一个大难题。”该专家由衷地说。
《通知》另外提出,在保障政府采购项目交易效率的基础上,集中采购机构应允许其他公共资源项目进入现有场所进行交易。对进入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场所进行交易的公共资源项目,要保持公共资源项目的公益性特点和遵循非营利原则,不得违规收取费用。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能实现交易信息与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共享并符合监管要求的,其所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在现有场所进行交易,也可以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场所进行交易。
一位集中采购机构资深人士认为,这是对《方案》“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应充分利用现有政务服务中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政府集中采购中心或其他交易场所,满足交易评标(评审)活动、交易验证以及有关现场业务办理需要”规定的充分回应。
“相对其他公共资源交易场所,大多数集中采购机构,特别是一些省级政府采购中心,都有完备的开评标场所和相关设备设施,电子化程度也相对较高。整合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如果不充分利用集中采购机构的现有条件而另起炉灶,不仅会造成大量的资源浪费,也有违《方案》精神。就我了解到的情况,北方某省级采购中心,两年前就开始为社会代理机构免费提供开评标场所,水费、电费甚至是餐费,一年花费几十万元也在所不惜。”该人士表示,从这个角度看,有些地方选择以集中采购机构为基础组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一个较好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