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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政府采购质疑答复办法

发布时间:2016-01-15 11:37:2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采购当事人的采购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政府采购公平竞争环境,建立规范高效的政府采购质疑答复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参照《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部长令第20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以下称质疑人)依法向采购人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称被质疑人)提出询问和质疑,被质疑人答复供应商的询问和质疑,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被质疑人答复供应商的询问和质疑工作,应当坚持公平、公正、简便和高效原则,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供应商询问和质疑实行实名制。供应商质询问和质疑应当有事实根据,不得进行虚假、恶意询问或质疑,干扰政府采购正常的工作秩序。

第二章 提起质疑

  第五条 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被质疑人提出询问,被质疑人应当及时予以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第六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被质疑人进行质疑。

  第七条 供应商提起质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必须是参与被质疑采购项目的供应商;

  (二)必须在规定的质疑有效期限内提起质疑;

  (三)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质疑人提出质疑时,应当提交书面质疑书,质疑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被质疑人的名称、地址、电话;

  (二)采购项目名称、项目编号;

  (三)具体质疑事项、请求和主张;

  (四)提起质疑的供应商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

  (五)质疑的日期。

  第九条 质疑人为法人的,质疑书应当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质疑人为自然人的可直接签字)。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质疑事宜,代理人办理质疑事宜时,除提交质疑书外,还应当向被质疑人提交供应商的授权委托书和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代理的具体权限、事项和有效期限。

  第十条 质疑书的递交应当采取当面递交的形式。

  第十一条 质疑书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被质疑人应当告知质疑人补充或修改的具体内容,并要求在规定期限内重新递交。在规定期限内质疑人未重新提交质疑书的,视为质疑人放弃质疑。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无效质疑,被质疑人应不予受理,并在规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告知其不予受理的原因:

  (一)不是参与该政府采购项目活动供应商的;

  (二)被质疑人为采购人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之外的;

  (三)所有质疑事项超过质疑有效期的;

  (四)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送达之外方式提出的;

  (五)其它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情形。

第三章 答复质疑

  第十三条 被质疑人应及时将供应商的质疑进行登记签收,登记签收日为质疑正式接受之日。被质疑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第十四条 被质疑人经核实后,确认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结果的产生过程存在违规行为的,应按相关办法和程序分别予以纠正,并将纠正情况书面通知质疑人以及参与该采购项目活动的所有供应商。

  第十五条 质疑人拒绝配合被质疑人依法答复质疑的,按自动撤回质疑处理;与被质疑事项相关的采购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支持其抗辩意见,视同放弃说明权利,认可质疑事项。

  第十六条 根据质疑人不同质疑情形,被质疑人分别按下列情况答复:

  (一)质疑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的,驳回质疑;

  (二)质疑人要求撤回质疑的,终止质疑处理。

  第十七条 被质疑人对质疑进行答复或者驳回质疑的,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其内容包括下列主要事项:

  (一)质疑人和被质疑人全称、地址、电话;

  (二)质疑人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职业、地址及联系方式:

  (三)质疑答复的具体内容、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四)告知质疑人投诉权利;

  (五)质疑答复的日期。

  第十八条 被质疑人应当将质疑答复及时送达质疑人及其他与质疑答复结果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当事人。

  第十九条 质疑人对被质疑人的答复不满意或被质疑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投诉。

第四章 违规处理

  第二十条 被质疑人在答复质疑过程中,发现政府采购当事人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一条 质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恶意质疑,被质疑人应及时将相关证据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提请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一)一年以内两次以上质疑查无实据的;

  (二)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质疑材料的。

  第二十二条 被质疑人对应当受理的质疑未受理或在规定期限内未答复或不按本规定答复质疑的,由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可责令停止1-3个月的代理采购业务(在此期间,采购业务由采购人委托其他采购代理机构办理),并进行通报批评。

  第二十三条 质疑人或被质疑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照有关民事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被质疑人的工作人员在处理质疑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给予行政处分;其他工作人员给予罚款和通报批评处罚,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从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原项目评审专家无故不参加质疑答复的,将作为不良行为予以通报批评并停止一至三个月的评审资格,一年以内发生两次通报批评的,取消评审资格。

  第二十六条 被质疑人受理质疑不得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但因处理质疑发生的鉴定等费用,应当按照“谁过错谁负担”的原则,由过错方负担;双方都有过错的,由双方合理分担。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甘肃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